2008年10月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喝酒喝出人命 酒友适当担责
李艳芬

  日前,玉环法院一审判决与死者一同喝酒的3人赔偿死者家人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被抚养人生活费的10%,计24472元。
  2月28日傍晚,经连某电话相约,蒋某、柳某、吕某等6人一起吃饭,共喝了22瓶啤酒。蒋某开着摩托车离开,不料连人带车撞上电线杆后死亡。
  事故发生后,蒋某的父母、儿子、妻子5人将3名“酒友”——连某、柳某、吕某一并告上了法庭,要求赔偿各种损失计294720元的50%即147360元。
  原告方认为,连某经常约蒋某等人一起饮酒,蒋某经常喝醉。为此,蒋妻严某曾多次告诫连某不要约蒋某喝酒,否则要承担蒋某酒醉后的一切后果。蒋某在与3人一起喝醉酒后发生车祸,三被告应对蒋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。
  而被告方则认为,2月28日晚,按照约定是由蒋某请客。当晚,蒋某仅喝了3瓶啤酒,并非处于醉酒状态。同时经交警认定,蒋某无证驾驶,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蒋某应当知晓无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,但仍酒后驾车,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。一般情况下,共同参与饮酒的朋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但是,三被告在明知蒋某酒后驾车的情况下,未加以提醒、劝阻,违反了共同饮酒者间应尽的相互关照义务,共同构成轻微过失。因此,三被告应当对蒋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。